參加公司旅行受傷算工傷嗎?
有的人認為必須算工傷,因為公司公司組織,公司付錢的活動,出了事公司必須承擔責任。而有的人認為,旅游就是娛樂了,都不是在工作時間內(nèi),在工作場所內(nèi)發(fā)生的,怎么能算工傷呢?
正確的回答是:看情況。
在解釋具體情況之前,我們先理清楚工傷的概念和認定標準。
什么是工傷?
工傷,又稱為產(chǎn)業(yè)傷害、職業(yè)傷害、工業(yè)傷害、工作傷害,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(yè)活動或者與職業(yè)活動有關(guān)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(yè)病傷害。
工傷認定的標準;
(1)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(nèi)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;
(2)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(nèi),從事與工作有關(guān)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;
(3)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(nèi),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;
(4)患職業(yè)病的;
(5)因工外出期間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(fā)生事故下落不明的;
(6)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、客運輪渡、火車事故傷害的;
視同工傷的標準;
所謂視同工傷,即“法律擬制”的工傷,也就是說這種情形本來不符合認定工傷的標準,但考慮到其可能與工作存在著一定的聯(lián)系,從而在符合一定條件下視作工傷對待,也體現(xiàn)了立法者對勞動者的保護。
根據(jù)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五條的規(guī)定視同工傷:
(一)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,突發(fā)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(nèi)經(jīng)搶救無效死亡的;
(二)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、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;
(三)職工原在軍隊服役,因戰(zhàn)、因公負傷致殘,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,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(fā)的。
工傷的認定部門和流程;
工傷認定的部門:社會保險行政部門。
工傷認定首先是用人單位的義務,用人單位不在規(guī)定的期限內(nèi)申請工傷認定的,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可以在發(fā)生工傷后一年內(nèi)申請。最終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確認。
工傷確認的結(jié)果有四種:是工傷,非工傷,視同工傷,不視同工傷;
工傷認定的程序:“不申請,不認定”是工傷認定程序的特點。
申請的主體;是單位、職工或其直系親屬一方,對工傷認定結(jié)論不服的,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,對復議結(jié)論不服的可以行政訴訟。行政復議屬于前置程序。
什么情況不能認定為工傷;
《條例》第十六條規(guī)定,因犯罪、違反治安管理、醉酒導致傷亡的以及自殘或者自殺的情形不得認定為工傷。
工傷認定的案例
2017年,上海某公司組織員工赴日本游輪五日游,員工可自愿參加,目的地日本北海道。李某系公司職工,主動參加了旅游。途中突發(fā)疾病,經(jīng)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。醫(yī)院出具了《居民死亡醫(yī)學證明書》載明的死亡原因為“腦干功能衰竭、腦出血”。李某家屬向公司所在地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。經(jīng)審核,人社局認為李某的情形不符合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14條、第15條認定或視同工傷的情形,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。李某家屬不服,將人社局作訴至法院,請求撤銷《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》,責令相關(guān)部門重新作出行政決定。
本案例為什么沒有被認定工傷?
李某的死亡,符合“突發(fā)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(nèi)經(jīng)搶救無效死亡”的要素,這一點李某家屬和人社局雙方并無爭議。
雙方爭議的焦點為,李某是否符合在“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”的要素。經(jīng)查,李某參加的赴日本旅游活動,雖由其公司負擔費用并代辦手續(xù),但并不帶有強制性,其公司并未強制職工參加,且此次活動的內(nèi)容也與工作原因及履行工作職責無關(guān),因此,此次活動不應當視為李某工作的一部分,因此也不符合“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”這兩個要素。
因此,一定要清楚工傷認定的標準,本案沒有認定工傷的標準是,公司組織員工旅游活動,并非強制性的,因此無法將此次旅游活動視為工作的一部分。反之假如本次旅游活動是公司的會議加旅游,并帶有強制屬性,即符合了“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”這兩個要素,此時員工受到傷害,是可以被認定為工傷的。因此對認定的標準要十分注意。
總結(jié):
人社局對工傷的認定有明確的標準,不能一刀切說“參加公司活動受了傷”,就一定可以認定為工傷。還要看活動是否有強制屬性,是否符合“工作時間”、“工作地點”和“因工作原因”三個要素。如果您還有疑惑,歡迎咨詢GBAA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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